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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1〕175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经上海银监局2011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以及《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沪银监通〔2005〕2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是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四条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五条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必须参与案件处置的全过程,应当掌握案件的详情。特殊情况需更换主办人员,应写明情况和原因,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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