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各项青少年教育发展计划;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从各个环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和导向,从源头杜绝未成年人流浪现象。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救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密切配合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省政府已成立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县级以上政府也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强化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救助保护工作力度,研究制定救助保护工作规划和措施,定期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依法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对源头预防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及时受助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接到接回流浪未成年人通知但拒不接回的,追究该地民政部门领导责任或救助保护机构责任。救助保护机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追究主管救助保护机构的民政部门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增设相应设备,完善相应功能,使各地“留守儿童之家”、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兼具对流浪未成年人监测、早期干预等功能,形成覆盖城乡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在现有的设施条件基础上,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分步实施。编制部门要根据救助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及有关规定,核准救助保护机构岗位设置方案,指导岗位聘用,开展职称评定,并兑现落实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地方财政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部门职责,合力做好救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