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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对于因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和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适龄且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其到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所在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临时就读。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不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其自身状况和自主意愿,鼓励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参加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年满16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指导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内设教学班、技能培训班等,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3.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矫治。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救助保护机构要逐步引入社会工作制度,运用社工专业知识和技巧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五)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

  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注重对未成年人流浪现象进行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村(居)委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城市中心的社区应建立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社区监测点和救助网点,及早发现需要救助保护人员,对不良行乞行为进行干预,对潜在的可能外出流浪儿童,给予必要的帮扶和社会救助,提前进行适度干预。对履行监护责任存在困难的家庭,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予以帮扶。父母双方均患精神性残疾、正在服刑或均是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比照孤儿保障政策予以帮扶,努力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机构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主阵地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将学校建设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精神家园;强化控制辍学、失学责任制,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监控机制,落实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国家资助政策,杜绝因贫辍学、失学现象,并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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