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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流浪未成年人被接送返乡时,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进行走访,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困难予以帮扶,并将走访情况书面反馈救助保护机构。

  3.妥善安置家庭监护缺失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协助监护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及时委托其他人员或单位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县级以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在县级以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分别比照现行机构供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保障。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县级以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可以查明其户籍地或住所地的流浪未成年人,流入地救助保护机构通知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接回。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按照上述要求予以妥善照顾。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患有精神性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到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1.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救助保护机构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简化程序,依法快速办理。

  2.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就业扶持政策。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或替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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