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三)目标任务。
全省基本建立以早期预防干预、主动救助保护、医疗救治、心理矫治、教育管理、替代照顾、回归安置、定期回访等为主要内容,以基层基础为重点,以信息化为支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执勤中发现和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实行首接负责制,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性救助措施。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救助保护政策,以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救助专用车为依托,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提高救助保护主动性,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要积极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巡查、巡逻工作,在严寒酷暑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开展集中救助,积极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或不愿意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的,要向公安机关提出执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