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搭建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直通车”。各级政府要依法推进政务信息的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市、区县政府政务信息电子网络的公开平台,要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审计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支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对群众关切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客观、公正、全面报道。加强网络管理,防止利用网络恶意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
五、完善基层自治制度,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实行村(居)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直选。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由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全市村(居)“两委”要按照“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的要求,利用公开栏、广播、会议等形式,深入推进党务、政务、财务、服务公开。要及时公开低保、合作医疗、社会救助、征地补偿、扶贫资金、救灾专款、涉农补贴、社会抚养费、集体财务收支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村(居)“两委”班子及其成员不按规定实施村(居)务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利益的,村(居)党员大会或村(居)民会议有权依法依规罢免。要完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厂(院、校)务公开,重点公开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公用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内容。发挥好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时调处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为全市人民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制度保障。市委支持人大和政府将“五个重庆”建设、“民生十条”、“共富十二条”等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实践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支持民族自治县依法制定和完善促进发展、保护环境、传承民族文化的条例。凡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布采纳情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