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内容分为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两部分,共33项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两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前一年未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综合得分,近两年均占总分值的85%以上。
4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二)考核指标
第一类:经济社会指标
5近两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不低于10000元。
6近两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不少于1.6%,当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
7单位GDP能耗逐年下降,连续两年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8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9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10人口出生率小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二类:环境质量指标
11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0%以上(县75%以上)。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1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到水体环境功能要求,或全市、全县(市)域跨境断面出境水质好于入境水质。
1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第三类:环境建设指标
1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县≥35%),且建成特色景观。
17生活污水处理率≥85%(县70%)。
18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
19清洁能源使用率≥60%(县级市、县≥50%)。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县≥70%)。
2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0%。
23医疗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24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25集中供热普及率≥85%(县≥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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