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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深圳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总代理、总经销商资格;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五)近三年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重大消费者投诉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国际知名品牌由市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评审确定。专家组成员从市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九条 国际知名品牌的评审应当参考下列因素:

  (一)按照国际通行质量标准、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情况;

  (二)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情况;

  (三)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四)全球化经营情况;

  (五)国际、国内知名媒体排行情况。

  第十条 申请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际知名品牌厂家有关总代理、总经销的授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第十一条 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的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国际知名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商认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市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主管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市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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