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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规〔2011〕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公布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表二《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二、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凡中标后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中标价后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上述价格调整后,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品种未列的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在9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10月1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六、上述价格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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