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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1]4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等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0〕5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或指导的湖北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二)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民政、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年检审查合格。

  (三)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并佩证上岗。

  (四)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条 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四个等级。符合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但达不到二星级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视为一星等级,不参评、不授牌。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二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配套面积25㎡以上。

  (二)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符合JGJ122标准。

  2绿化。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150㎡,绿化面积达到60%以上。

  3空气和噪音。养老服务机构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要求;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晚上噪音低于40分贝,白天噪音低于50分贝。

  (三)设施设备

  1居室

  (1)平均使用面积。卫生间不小于3㎡;起居室单人间不小于10㎡,双人间不小于14㎡,三人间不小于18㎡,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小于5㎡。

  (2)采光。房间窗地比不小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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