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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期办事项由厅审批办工作人员审查;对数量较多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资质、资格审批事项,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的市场监管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勘验。再由厅审批办集中初审,初审结果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由厅政务大厅按规定受理陈述、申辩材料。公示期满,由厅审批办召集会议集中复审后,经厅分管行政审批的领导审定、签发审批文件,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告审批结果。

  需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由厅审批办将通过初审的意见连同所有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

  (三)制作、送达决定。

  厅审批办根据已经审定、签发的决定,制作书面行政审批决定(或者证书),经厅政务大厅按规定程序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签发的决定,由厅审批办转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四)归档。

  厅审批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将行政审批材料归档管理。

  第八条 行政审批过程中,均应按规定的示范文本出具书面凭证或告知文书,并按规定将受理的审批事项录入湖北省级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平台。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提供便民服务,做到热情、文明、公正、廉洁、高效。

  第十条 坚持行政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市场准入管理与清出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完善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诚信管理等基础数据库,为不断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公开监督,实施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市场准入管理与清出管理并重,提供系统、科学的技术支撑与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审批制约和监督机制。各级监察部门并组织业务部门对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公众对行政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设立电子评价器,统计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评价意见。各级监察部门并组织业务部门对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不定期抽检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办理行政审批中违法违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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