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由省住建厅实施。
第五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申请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负核实责任。厅审批办对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直接到省住建厅政务大厅(厅政务大厅)申请的行政审批相对人申请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负核实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都要明确行政审批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做到受理、初审、审查、审批等环节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快办事项和期办事项。
快办事项是指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形式,厅审批办能够在短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一般包括企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地址、注册资本金、技术负责人的变更;二级执业资格变更、延续注册;各市、州主管部门相关审批事项备案;企业(单位)进省备案、出省服务手续等。快办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期办事项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厅审批办需要较长时间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厅或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包括企业(单位)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核定、延续审批;一级执业资格注册初审、二级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等。期办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内完成,10个工作日内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
接受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申请材料,依照规定对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合要求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要求。材料补充后仍达不到《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需要其它机关审查的,由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审查与公告。
快办事项由厅审批办工作人员审查,厅审批办负责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