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设规[201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城管处、房产局、园林局: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强化行政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进省备案出省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平公开、优质高效、廉洁奉公、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厅审批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发布审批结果和制作、送达审批文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进出省企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处罚(处理)文件,办理相关撤销、降级、吊销、注销等手续;负责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变更、延续等;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后,各有关处室(单位)继续履行拟订并贯彻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第四条 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分级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经注册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依法审查通过后,符合条件的部批事项上报住建部审批;符合条件的厅批事项报住建部备案。由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审批后在15日内将审批决定报省住建厅备案,并由省住建厅在15日内将其报住建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