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内部分市对口支援民族县市工作机制的通知
(鄂办文〔2011〕73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恩施州建设全国先进自治州的决定》(鄂发〔2010〕13号)精神,举全省之力加快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省内部分市对口支援民族县市的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力度,加快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和社会事业发展步伐,促进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根据民族地区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统筹协调,组织省内部分市对口支援民族地区10个县市。
(二)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市要积极为民族县市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方面支援;受援县市要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快脱贫奔小康步伐。
(三)按照一个市帮助1-2个民族县市的原则,建立对口支援机制。
(四)对口支援时间从今年开始,按5年安排,定期轮换。
三、对口支援结对关系
综合考虑支援方的综合实力和受援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特点,明确如下结对关系:
武汉市--来凤县、五峰自治县
黄石市--利川市
荆州市--宣恩县
宜昌市--长阳自治县
襄阳市--鹤峰县
孝感市--恩施市
荆门市--巴东县
鄂州市--咸丰县
咸宁市--建始县
四、对口支援工作重点
坚持无偿与有偿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建立起从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等多方面对口支援民族县市的有效机制,提高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对口支援的工作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