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4.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是指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滞纳金、没收的拍卖保证金及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严格土地出让收入收缴
1.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为强化对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从2011年7月1日起,取消国土部门土地出让收入汇缴过渡账户,在市财政局设立“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在国土部门任何账户滞留。
2.加强清算和缴库工作。土地招拍挂的出让总价款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缴入“财政专户”,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等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同时国土部门向财政部门按宗地提供包括土地成本、土地收益和各项税费等核算表,财政部门依据核算表扣除代收代缴税金、剥离相关规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国库。并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已上缴的土地成本、各项税费等拨付国土部门。
3.加强保证金等管理。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合同等相关资料,中标的保证金、定金和征地预缴款在合同签定生效后作为土地出让价款核算;没有中标的,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及时将款项退还当事人。对保证金、定金等产生的利息,作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转入国库。
4.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缴纳。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缴款通知单” 及《西宁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由受让人依法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国土部门根据银行返回的《西宁市非税收入票据核销回单》向受让人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财政部门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清单资料按宗地建立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核算
为确保土地核算的统一与完整,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核算:
1.财政部门根据国土部门报送的宗地征用资料建立征地宗地台账,对土地出让金的缴存、有关税费的剥离与划转、土地成本的拨付、相关支出的计提、土地收益的安排等分账核算。
2.国土部门对各涉地部门要建立宗地成本核算体系,对每一宗土地的收储成本进行明细核算,每月国土、财政部门对土地收储成本的收支等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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