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1〕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监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落实《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西宁市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2010]53号)等有关规定,履行各部门监管职责,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国土及审计部门在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出让金收入的核算、缴库、拨付等收支财务管理及其他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负责组织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出让金缴纳、出让成本核算及支付工作,确保成本核算准确、支付及时到位。
各级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审计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完整性和土地出让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强化土地出让收入收缴管理
(一)土地出让收入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1.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2.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