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在施教区正常入托、上学的,要优先予以安排;烈士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要进非施教区入托、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照顾解决。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的子女中考升学,给予加5分的照顾。
烈士子女在公办中、小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第十五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付优待金所需经费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并保证当年兑现。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兑现标准,每户每年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兑现标准,每户每年应不低于500元;义务兵进藏进疆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兑现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人员标准的1.5倍计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立功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期间,其家庭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规定给予优待。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本辖区内军人立功或优秀士兵喜报时,要按等级采取不同形式向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通知书时,要及时走访抚慰其家属,必要时要派出专人到部队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