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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既要考虑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保障部队的权益,须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毁坏和影响军事设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征兵工作纳入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特别是高学历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拓宽安置渠道,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主管机构统一分配的安置任务。
  第十条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转业军人和随迁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符合落当地户口的,公安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其安置采取政府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分类归口安置就业、同性质单位安置就业、同地域对等安置就业、编制审核安置就业”的原则进行安置,为随军随调家属的首次就业创造条件。
  每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拿出20%的岗位,按照“特事特办、优先优厚”的原则,有计划地安置随军未就业家属。
  积极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优先办理审批、办证等有关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予以照顾;对按有关规定到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假期,并按照国家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原有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次年探亲的假期在规定天数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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