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保市府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把爱国拥军宣传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全民国防教育体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信息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报道拥军优属先进典型事迹,培育拥军优属良好氛围和社会风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协助部队加快后勤社会化改革,改善驻军工作、生活和训练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军地融合发展思想,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文化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厂矿企业应当为部队建设提供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服从国防动员调度,增强平战快速转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