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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6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委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农委)

  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产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2年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4年年底,完成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内容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以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2.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划分,依照土地权属调查的有关规定,开展界址点、界址线的确认工作,并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3.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4.已经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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