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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3、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办社原则。“民办、民管、民受益”是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作社必须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种合作,民主管理事务,通过无偿或低偿服务、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盈余返还等办法,让社员充分享受合作利益。
  4、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办社宗旨。能否使农民增收,是合作社有没有凝聚力、生命力的关键,也是政府支持合作社的重要标准之一。合作社应积极组织社员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通过创建品牌、质量安全、加工包装、市场开拓等提升产业,提高经济效益,不断促进社员增收,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
  (二)在内部运作上,规范合作社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1、规范章程和制度。按照《条例》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自身实际来规范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切实可行的制度。
  2、规范股金设置。合作社社员都应认购股金,社员间也可以自愿联合认购。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或在社员证上注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对社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社员间股金转让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规范注册登记。按照《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若干意见》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原工商登记的合作社要变更或重新登记,特别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股金认购、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规范税务登记,并按要求办理相关的免征手续。
  4、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或监事)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合作社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聘请专业人才进入理事会或内部管理班子,从事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规范社员管理。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规范社员入退手续,进行登记,核发社员证,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社员必须以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农民为主,也可吸收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业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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