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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浙农经发〔2005〕2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不明确、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就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市场主体,不仅要遵循国际合作社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还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努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合作社逐步形成依法设立、股权科学、管理民主、运行规范的机制,充分体现时代先进性的市场经济新主体。
  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不仅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而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股金设置、内部运作、盈余分配等作了原则规定,将合作社建设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因此,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体现。
  3、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近几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但多数合作社运行质量不高,普遍存在社员没有股金、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统一服务和销售能力不强、盈余分配不足等情况。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真正发挥专业合作的作用,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在办社思路上,把握合作社发展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民加入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改变家庭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家庭财产关系。
  2、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办社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是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基。合作社要以产业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并不断扩大规模,带动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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