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情况表、支出明细表以及财政或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报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情况、资金收支与结余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执行、支出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资产负债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公用经费占总支出比重、行政事业性收费增长率、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额占收费总额比重、罚没收入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表按报送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部门预算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省财政厅关于编制部门决算的要求编制和报送。 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财务分析随财务报表一同报送。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省质监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章 财务划转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七条 单位发生划转撤并的,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单位划转、撤并要有利于理顺质监管理体制和质监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财务清算工作应当在上一级质监局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五十条 财务清算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全面清理,如实反映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状况,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财务清算期间的资产管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的各项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二条 财务清算程序:
(一)成立财务清算机构
单位在宣告划转、撤并后,要成立财务清算机构。二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清算,其机构应由省质监局及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基层预算单位的财务清算机构由上一级质监局和本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组成。
财务清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清算期间单位各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清算计划,全面清查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财务清算报告,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二)实施财务清算的内容
1、制定清算计划。财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清算时间和要求制定清算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