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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处置资产应当评估的,由省质监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有资产转让、置换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质监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全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质监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应全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债务管理。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债务,各预算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分年还贷计划,由省质监局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具体实施。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债务,不得突破收支预算形成赤字负债。

第六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是指单位以国家基本建设拨款、财政拨款和经批准用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的基建工程。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预算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转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上级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质监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制定或修订全省质监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全省质监系统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计划财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质监局政府采购机构依据资产、预算管理部门审核的《湖南省质监系统资产购置审批表》和各级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具体负责汇总编制全系统采购计划,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当地采购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事项。采购范围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省质监局是全省质监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具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督促各单位执行。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预算执行结果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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