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全省质监系统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质监局及省质监局直属机构根据省质监局授权或委托,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的责任,保持资产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单位依照下列要求对流动资产实施管理:
(一)加强资金的管理,及时与银行对账,保证账户内资金的安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减少现金支付。
(二)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得直接用于支出。
(三)各种往来款项应建立明细账,及时办理结算,不得乱冲乱抵,不得用暂存款账户直接列支或转移、截留收入。 要严格控制应收、暂付款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四)办公用品、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分类明细账,做到采购有计划、购入有验收、发放有凭证。
(五)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损失须在扣除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赔偿后,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批复后核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核销账务。
第二十六条 单位依照下列要求对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资产配置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配置标准,按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按调剂、共享、租赁、购置顺序配置。
(二)单位所需固定资产,由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提出拟配置资产的预算计划及资产存量情况等相关说明材料,逐级上报省质监局资产和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省财政厅核准批复后列入单位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三)单位基本建设(含装修、维修改造)执行省质监局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单位进行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的,需经省质监局资产、预算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受理。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其他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应当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质监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
质监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须报经省质监局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单位要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账务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反映。要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出现亏损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或追究责任。
质监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报省质监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予以调剂使用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