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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04]28号)等有关规定。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统一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购领和核销。

  (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管理:事业单位通过创办非独立核算的实体取得的收入实行绩效管理考核。其完成情况与绩效工资、经营成本挂钩。各单位要按财政、物价、税务部门的规定规范执收。

  (三)其他收入管理:各预算单位要积极主动融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之中,争取市县资金、政策的支持,省质监局对此实行单项评价。

  第十九条 质监系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服务支出。

  (一)基本支出:

  1、工资和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要严格执行人社部门工资政策和津补贴标准。

  2、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要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和支出控制比例。

  3、加强基本支出管理和考核。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质监局制定的有关基本支出管理办法。

  (二)项目支出:各项目预算单位必须按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和按项目进度安排支出,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质监局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

  (三)经营服务支出: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时,应当将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并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要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记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不得相互挤占,也不得在独立核算的实体、协会中列支核定的基本考核支出,未经批准不得冲减上年结余科目、事业基金科目、经营结余、各种拨入专款以及用支出挂账的方式列支核定的基本考核支出。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为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质监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的通知》(湘财预[2010]193号)精神,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统筹安排使用各类结余资金,但必须用于项目支出,促进事业发展。

  (一)基本支出结余。根据质监系统的实际,鼓励预算单位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因增收节支形成的基本支出结余,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留作单位发展,列入下年项目支出预算。

  (二)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项目未完成且在预算确定期内的,由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未完成且超出预算确定期的,由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到其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内的同类项目。项目已完成形成结余的,由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统筹安排使用。

  (三)经营结余。单位经营结余在按规定进行结余分配后,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事业单位以后年度项目支出。

第五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省质监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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