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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项目支出:预算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提出项目支出计划,并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逐级报省质监局审核确认后编制。

  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支出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3、预算单位应按照先基本支出,后项目支出的顺序申报预算计划。省质监局在预算审核时,确认单位在保证基本支出预算后,根据财力可能,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支出。

  (三)省财政厅支持省质监局充分发挥垂管优势,在年初预算编制时,按一定比例调剂系统内预算单位部分非税收入,作为系统财务预留资金,用于支持系统内重点能力建设和困难地区质监单位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严禁擅自变更项目支出预算的用途;

  (二)单位预算支出必须在预算确定期限内使用,并按进度均衡支出;

  (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必须按省财政厅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项目支出预算,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预算指标的调整:是指通过动用省质监局系统财务预留资金、非税收入超收资金、国家总局下拨专款、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拨款等来源追加支出预算指标,预算收入短收调减支出预算指标,以及科目、项目间调整指标等。

  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各预算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预算级次逐级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编制部门决算,及时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逐级审核汇总后,由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质监系统的收入主要由一般预算拨款(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财政专户拨款、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一)非税收入管理

  质监系统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等。

  1、各单位应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8号)及《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湘政办发[2010]20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收取非税收入。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将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考核,督促预算单位应收尽收、应罚尽罚。

  2、单位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也不得以收代罚。

  各单位要按月与省财政厅核对非税收入入库情况,保证数据准确。

  3、对罚没物资的处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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