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预算单位根据收支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草案,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审核后由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
(四)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通过省质监局逐级批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
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
包括者91、一般预算拨款:指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拨给预算单位(含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一般预算资金,包括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拨款。
2、财政专户拨款: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拨款。
3、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中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及其在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主要指未纳入非税收入统一管理、由单位直接收取的利息收入、投资收入、捐赠收入和上级主管部门(质监系统外)、非省级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给单位形成的收入。
5、上年结转资金:指上年度结转本年使用的资金总额预计数。
(二)支出预算包括:
1、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其具体内容要求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按项目管理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按项目管理的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省财政厅根据质监业务工作的需要和省级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项目经费,主要项目包括:
(1)执法办案经费:指用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执法办案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2)监管和监督抽查经费:指用于食品、工业产(商)品、计量、质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方面的监管和监督抽查而发生的费用;
(3)标准化经费:指用于制定或修订标准,监督标准实施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的费用;
(4)装备经费:指用于添置更新计量、质检、特检、纤检等方面的仪器设备费用和购置行政执法用具等费用;
(5)技术法规建设经费:指用于技术法规制定或修订、宣传贯彻实施的费用;
(6)基建及业务用房建设经费:指各级质监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因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办公或业务用房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3、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由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级的各项收入政策,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充分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科学测算、编制年度收入预算。其中: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省级财力情况及各项政策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非税收入预算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核定。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1、基本支出:依据经审核确认的基础信息资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员工资政策和费用定员定额标准以及检验检测定额成本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