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下级质监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省质监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由省质监局统一管理、各级质监部门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质监局和省质监局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 单位应按《
会计法》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独立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有财务专业知识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任免应当符合《
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报经上一级质监局同意。上一级质监局有权依法依规否决下级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事项。
第九条 单位要保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对重大支出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分配关系,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省质监局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或申请经费,并向其下级单位批复预算或分配经费;
(二)向省质监局申报预算或申请经费,并向其下级单位批复预算或分配经费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二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或申请经费,但没有下级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单位将各项收入和结余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注重资金效益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支出,编制综合预算。
(二)基本支出据实安排的原则。根据定员定额、开支标准据实核定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三)项目支出保证重点的原则。在优先安排保障运转必需的基本支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垂管系统统筹功能,支持质监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障履行质监职能和重点建设的项目。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和省质监局的要求,填报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和新增支出申请,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审核汇总后由省质监局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级财力可能,核定并通过省质监局逐级下达收支预算控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