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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材料、设备购置,以及设计、施工等经费支出。

第三章 立项条件

  第八条 项目要有较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发挥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九条 项目必须按照深入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要求,加强农户生产生活污水治理,优先安排尚未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示范村和整治村。项目建设以村为单位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所在村村级领导班子较强,工作基础好,已制订村庄建设规划(整治规划),村干部和群众对污水处理和环境治理积极性高,能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所在市、县政府部门重视,能按要求落实项目地方投入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的市、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有较好的技术力量,项目建设数量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各地应根据“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要求,由各地农业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村庄整治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择优选择示范项目村,有重点有针对性选择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县、乡、村。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每年5月底前,由市、县(市、区)村庄整治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以联合文件形式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的“浙江省农业厅网上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同时,以文本形式主送省农业厅2份,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和省财政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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