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快速铁路、地铁等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完善和落实主要岗位人员作业标准。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入户活动,重点提升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实施更为严格的铁路施工安全管理,集中整治铁路行车设备突出隐患,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深化危险化学品铁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到2015年,危险性较大的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全部得到改造,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灾害预警体系基本健全。
专栏6 减少铁路路外交通事故重点地区
事故总量重点控制地区:凉山州、达州市、成都市、广安市、内江市、资阳市、宜宾市。 水上交通:推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涉水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开展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强化码头、运输船舶和采砂、桥梁建设等水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改造更新渡口设施和老旧渡船,改善水上交通安全基础条件。
专栏7 减少水上交通事故重点地区
事故总量重点控制地区:宜宾市、乐山市、泸州市、达州市、南充市、广安市、广元市。 民用航空:完善民航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和飞行运行监察、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保安等系统。加强机场安全设施建设。加快空管设施建设,提高航班流量大和边远地区的飞行指挥、监控能力。在航班运行的机场建立保安监控和反应系统。加强支线航空、支线机场的安全监管。增加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支线机场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
水利:以水源管理、防汛抗洪为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度汛安全、城乡群众饮水安全、工农业生产用水的供水安全监管。加强新建水库、江河堤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加强水库和水利系统大坝安全监管,全面治理病害水库。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强化水利安监队伍能力建设。
电力:积极开展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建立电力应急培训演练基地。完善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开展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检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电力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化电力建设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建设施工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建设管理。全面开展对已投入运行20年以上水电站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和机组更新改造。
特种设备: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坚持全过程安全监管。实施压缩天然气(CNG)地下储气井、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气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专项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督促落实重点工程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安全监控系统。运用电子标签等手段提高对气瓶等移动式特种设备的电子监管水平。
农业机械:突出抓好农机牌证监理、安全技术检验等源头管
理,严格实施《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有关安全技术要求,改善提高拖拉机及机组的制动、夜间被动安全防护和灯光照明等性能。深入推进“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活动。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农机安全监理装备,提升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城区内燃气管线: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城区燃气管
网可靠性分析信息系统,对事故隐患进行及时的发现及整改。有关部门要对可能影响埋地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实施科学规划和严格审批,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一律实施责任倒查制度。
(二)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能力。
1.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严格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申报。严肃查处拒不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到2011年底,全省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 90% 。到 2015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70% 以上,年度检测覆盖面达 80% ,粉尘、毒物等主要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80% 以上。
---公开企业职业危害信息。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到 2013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危害严重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名单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对重点企业进行在线监管。职业病高发、频发和职业危害严重、影响面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安装职业危害因素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与安全监管部门监控平台进行联网,以利于及时削除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的威胁。到2015年,在线监控使用率达到80% 以上。
2.加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
---加强工程防护。企业应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工程防护装置,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对工程防护装置情况进行督查,到2013年,装置到位率应达到90% 。
---加强个体防护。企业应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对个体防护用品和急救设施配备情况进行考核,到2013年,考核合格率应达到80% 。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所有企业必须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第一时间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对在企业工作期间出现职业病的患者,企业必须对其承担康复治疗责任。从2011年起,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其行政区域企业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全面实施考核,考核合格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4.实行严格的职业卫生安全准入制。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审查制度,未经审核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从2012年起,依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