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责任,严格贯彻落实
《条例》
《条例》针对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了许多新的制度性规定,强化和落实政府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职责。结合我省农业部门实际,重点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切实承担起对病死动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以
《条例》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狠抓落实,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有效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病死动物处置联场联村责任制,建立以兽医技术人员联系规模饲养场、乡镇驻村干部联系村的联系制度,使病死动物的处置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大力发展农业清洁生产。要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积极提倡发展农业清洁生产,从源头、生产过程控制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个环节入手,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利用技术,做到变“三废”(人畜粪便、农作物秸杆、生活垃圾和污水)为“三宝”(肥料、燃料、饲料),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
三是完善病死畜禽报告、处置等相关制度。要检查督促动物饲养场(户)建立和完善病死动物报告和处置档案管理制度,对病死动物的去向和处理及时做好记录,由乡镇汇总后每月一次定期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杜绝随意抛弃病死动物情况的发生。要强化饲养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场所或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饲养场,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一律注销《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农村散养户的病死动物处理,要协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落实合适地点,集中深埋处理。
四是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的治理工作。要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农专发〔2006〕24号)精神,积极探索农牧结合的方式,通过畜禽粪便转化为有机肥、沼气等途径,按期完成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任务,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加快畜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