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组织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喀什地区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协调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地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负责全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喀什地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对喀什地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喀什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研究拟订喀什地区安全生产规划、科技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工作。
(十四)承担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等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喀什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财务、人事及行政事务,管理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的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党建、纪检、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工青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