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喀什地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地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地区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喀什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行署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并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喀什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喀什地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喀什地区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健全完善喀什地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