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社会发展科研究提出地区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同有关部门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领域的发展政策;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经济贸易财政金融科研究提出地区外贸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经济贸易、流通设施建设和现代物流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重大问题;编制重要商品储备、流通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粮食流通政策;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了解地区财税、金融、保险等行业情况;协同相关行业部门分析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的工作部署,参与直接融资的协调管理,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工作以及地方企业债券发行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申报和监管工作。研究提出地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模、投向和政策;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情况,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办理各类开发区、口岸、保税区有关事宜。
(十一)收费管理科负责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研究提出地区范围内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措施、办法;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负责本级《收费许可证》发放、调整、换证、审验和其他管理工作;按自治区授权制定和调整公益事业价格、部分公用事业价格、中介服务收费和部分经营服务价格;指导各县市的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收费争议,指导开展清费、减负、治乱工作。
(十二)农产品及医药服务价格管理科按照《
价格法》和《政府定价目录》的规定,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及政策法规的落实;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和价格信息发布;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农村水利工程供水、农村自来水、农村水资源费价格。负责制定调整地区管理的旅游、环卫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负责落实和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非营利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负责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民族药和重要的医院制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负责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负责药品市场价格监管。
(十三)能源交通和资源价格管理科按照《
价格法》和《政府定价目录》的规定,负责管理和制定地区供电、供气、热力、城市供水、城市水资源利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食用盐、民爆制品等能源资源价格及交通运输价格;参与土地及建设系统标定地价、土地基准价的审核和公布,落实房地产(经济适用住房、廉价住房租金及物业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有关能源、交通、运输及房地产价格争议,指导各县市能源、交通价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