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并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
(10)登革热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11)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疟疾突发疫情。
(6)登革热2年后首次发生。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3 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预案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5.4 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地方、军队和农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2.1.1 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分别负责对全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红十字会、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海南省总队后勤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