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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1〕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有扩散趋势。

  (5)省内2个及以上毗邻县(市、区)出现5起及以上疟疾突发疫情,且有扩大蔓延趋势。

  (6)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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