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建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十二五”期间,全市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用于支持尚处在种子期的项目特别是科技孵化器内处于初创期企业的项目风险投资。投资限额为30~100万元,种子基金投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以回购、转让等方式收回。到期不能回收或回收无望的,经过专门评估审核,可作销减退出处理。
28.推进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全市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3亿元。发挥投资引导基金导向作用,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创业项目、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创业公司的投资,鼓励、引导和参与风险投资公司和民营企业在嘉兴组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各类投资企业,形成科技风险投资规模20亿元。
29.推进科技担保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建立1亿元科技担保资金,组建若干家科技担保公司,鼓励各级金融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科技担保额达到10亿元。进一步完善科技担保体系,发挥和集聚各担保机构的资源优势,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科技担保机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参股科技担保公司,促进科技担保与创业投资协同发展。
30.推进科技金融发展。鼓励银行机构探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组建科技银行1~2家,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单列贷款计划、单建审批通道、单设激励考核,吸收科技专家参与贷款评审,逐步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特征和需求的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
31.推进科技保险业发展。积极探索推进科技保险业发展,设立每年100万元的科技保险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以及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其他科技险种保险补贴等,分散和化解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
32.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内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市科技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
七、其他
33.本政策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和不重复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不叠加享受;同一事项涉及其他条线政策的,由企事业单位选择一个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以上各项涉及财政支出的,按归口部门资金支出渠道不变,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