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发展壮大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为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12.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建设。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对于新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适当资助。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直接计入成本。
三、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3.深化引进大院名校。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嘉兴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对新建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在嘉兴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并正常运作的,根据规模和层次给予500万元以内的适当资助。
14.落实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落实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