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不到位、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代理会计由农经员兼任,造成会计代理不能正常运作,影响村级财务管理与监督的;
(三)没有制定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监督具体规定或管理监督措施不力的;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农经部门负责人及农经干部负主要责任。
(一)未提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具体要求,导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不落实的;
(二)村级财务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失引起群体性信访和重复信访的;
(四)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未制定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具体要求,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
(二)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不力,引起群体性信访的;
(三)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经费未得到落实的;
(二)村级财务管理要求不明确,甚至未作出要求的;
(三)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引起群体性信访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财务审计、开展财务检查、受理财务管理投诉等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会计和村一级财务管理人员,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县级纪委及监察、农业、财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领导以上干部按管理权限处理;构成违纪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