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投入保障,加强资金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从2011年起,各区县按照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要高于5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区县政府预算安排。各区县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经费投入,使辖区内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在统筹使用中央专项补助等经费的基础上,及时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成本和必需的耗材支出。按照医院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要求,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根据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等要求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采取预拨与考核清算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
按照事权划分原则,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县政府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予以补助。各级政府要结合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合理安排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以及专业预防保健机构对承担项目实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检查等的必要工作经费,纳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各区县相关部门和各相关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等的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四)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责任和任务
根据
卫生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评估方案》等要求,本市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明确考核评估程序、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各区县要制订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要求,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全面加强对辖区按照规定承担项目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与督导评估,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市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年中督导和年底考核等,对区县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