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意见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和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
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评估方案》(卫妇社妇卫便函〔2010〕19号)、《
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号)、《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11〕18号),促进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现就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服务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坚持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考核的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抓块管、条块结合”的工作模式。
二、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