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充实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供销合作社要立足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自身的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开放办社理念,注重指导、服务,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充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有条件的区县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供销合作社要积极落实人才兴社战略,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六、切实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金融机构抓紧处置本市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银行债务,对因企业关闭、破产或注销,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历史债务和利息,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经审计确认的以前年度供销合作社不实不良资产,准予企业在税前核销。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协保费交缴的遗留问题,有关部门要妥善加以解决。对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加快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在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重组、实施主辅分离中,原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资产调整和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29号)精神,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到供销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所属独资企业名下。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其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要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扶持的政策,在产业准入、资金使用、储备体系、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有效支持。在改革发展中,供销合作社享有与本市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扶持。对本市供销合作社为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取得的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市、区县政府可给予相应配套政策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把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纳入市、区县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选址用地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支农惠农项目。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或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和设施的,按照“征(拆)一补一”的原则予以补偿。探索城区供销合作社改革,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收回城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经营管理权,统筹供销合作社资源,使城区供销合作社资产更好地服务“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支持市、区县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