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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积极推动供销合作社企业发展创新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企业发展。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国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证,并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市场化、开放式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保持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中的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积极完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制度。市和郊区区县供销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搞好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凡是涉及区县供销合作社整建制变动或总体性资产变动,或者区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主任的选举、调动,都要征求上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

  (二)明确供销合作社职能。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制定实施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规划,指导下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指导企业开展商品经营、资产经营,推进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各类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受政府委托,承担农资、棉花、防汛抗灾物资等的储备以及其他可以承担的任务和职能;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市供销合作总社和郊区区县供销合作社的人员管理办法,由市和区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和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和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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