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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清洁土壤行动方案的通知

  2.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重点开展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菜篮子”基地等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及其成因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在主要农产品产区、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溉区等敏感区域新建50个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长期定位监测点,建立1500个(含原有的1300个地力监测点)农田土壤污染综合监测点,建设8个农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试验站。完善农产品基地土壤污染监控机制,强化产品和土壤环境质量双重监督,定期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抽查,定期通报相关农产品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3.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制定实施《嘉兴市清洁土壤行动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建设一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覆盖全市重金属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源和主要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市级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实现污染场地状况和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互通共享。
  (三)加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1.排查场地污染风险。深化污染企业原址调查,开展在产企业场地环境风险识别。编制全市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为污染场地治理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深入推进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全市污染场地数量、分布、类型和污染程度。
  2.规划治理修复任务。有污染场地的县(市、区)要根据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水平,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分类处理措施。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调整用地规划;对拟治理修复的,要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进度、技术路线和资金渠道;对尚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要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单位。
  3.推进治理修复试点。针对不同场地污染类型,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区域,建设场地污染治理修复示范工程。到2015年,我市至少建成1个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工程。
  4.规范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建立化工、制药、农药、重金属排放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收储污染评估制度。推行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将非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对已确定的利用污染场地的非工业用途新建项目,其场地经评估需治理修复的,环保部门要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加强对治理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污染场地进入开发利用环节。
  四、实施步骤
  启动实施阶段(2011-2012年)。建立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嘉兴市清洁土壤行动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初步建成市级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开展重点企业和主要农产品基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管理和环境风险评价办法。各地组织排查重金属等污染场地,确定污染场地的位置、污染面积和程度;完成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和重点污泥产生单位的年度整治任务。
  全面实施阶段(2013-2015年)。全面开展工业、废弃物焚烧、农业等领域的土壤污染源头防治。建立全市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工程。建成农产品基地、重点工业区土壤污染监测监控体系,建成较为完善的市级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基本解决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农业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基本实现规范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由市生态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分析土壤污染防治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全市清洁土壤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洁土壤行动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将清洁土壤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生态建设考核体系,按年度进行考核,并与生态县(市、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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