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野生动植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区野生植物和林区外野生树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运输查验工作;农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野生植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深入宣传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各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
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渔业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有效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舆论氛围。
(五)大力宣传表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的好人好事,弘扬正气,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成为全民、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必要的奖励。
(六)各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要定期举办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培训班,提高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立一支专业过硬、作风廉洁、管理高效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队伍。
三、着力强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七)切实开展全区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资源状况,建立资源档案,制定全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
(八)积极搞好野生动植物科学研究,将先进的技术和优秀的成果应用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中。同时,引导、扶持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人工培育,逐步形成产业化,不断满足社会对野生动植物产品的需求,以保护野生动植物野外种源。
(九)着力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天然原生地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条件。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