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贯彻落实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落实全区公安队伍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区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二十)指导本辖区范围内民航、铁道、森林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二十一)承办地委、行署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公安局设20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指挥中心(办公室)。
收集掌握全区公安工作情况;负责全区公安“大指挥”、“大情报”系统管理,承担授权的重大事件、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负责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研判情报信息,组织指挥精确防范、查缉布控、定点打击等实战工作;分析、报告有关社情和公安信息,协调处理紧急警务及110报警服务台的有关工作;负责起草、审核重要文件和会议报告,负责重要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及局领导政务活动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负责公安统计、机要收发、公安史志、保密、目标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内设综合科、调研科、指挥室、情报研判科(情报中心)、机要科。
(二)警务保障支队。
拟订全区公安警务装备、被装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分配装备、被装物资;编制全区公安业务经费、本局机关经费、预算外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后勤保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设财务科、装备管理科、基础设施科。
(三)法制处(直属公安分局)。
指导全区公安法制建设;协调、指导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组织起草与公安工作有关的规章草案;负责对本局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组织、指导和办理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并承办劳动教养、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审批工作;承办劳动教养委员会和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审批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按照地区公安局的授权和指派,受理本地区区域内的案件;负责本局办理案件的法律审核把关,管理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手续,协助本局执法单位报捕、移送起诉;开展内部执法监督,纠正执法违法行为等工作。内设行政复议科、执法监督科、劳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