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10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行署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毕节地区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行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8号)、《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毕节地区行署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地党发〔2010〕5号),设立地区公安局,为行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地区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公安机关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职责。
(三)加强公安机关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的职责。
(五)加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以便民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及时向地委、行署和省公安厅报告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所辖县(市)公安机关传达省公安厅和地委、行署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三)组织、指导本地重大案件和跨县(市)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协调或直接指挥处理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本地区正常经济秩序。
(四)指导、监督和参与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