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毕署通〔2011〕2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毕署通〔2009〕4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毕节地区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硬件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调解器、其他网络设备);
2.办公自动化及附属配套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及材料;
3.电器设备及附属配套设备;家用电器设备;
4.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5.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及材料;摄影、摄像器材;印刷、照排设备;无线电设备;灯光设备;音响设备;
6.办公家俱、木制品、金属制品;学生课桌椅床等;
7.图书、学校学生课本;教学实验设备;体育器材及设备;音乐器材及设备;
8.花卉、苗木;植物原种;动物原种;农用物资;防汛、抗旱物资;
9.餐饮、炊事用具;
10.锅炉;机械设备;电梯及起重设备;
11.测绘仪器、设备;
12.医疗卫生设备、器械;药品;
13.公务服装
14.变配电、电力设备;气象防雷仪器、设备;
15.警用设备及用品、消防设备、保安设备、防盗设备、各种监控设备及用品;
16.轿车、载客汽车(包括旅行面包车、客车、微型客车、商务车)、越野车、卡车、船舶及其它交通工具;
17.工程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它专用汽车;
(二)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
2.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及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