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汕尾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汕府〔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函〔2006〕1389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70号)有关规定,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海丰歌谣等27个项目列入我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予公布。
附件:汕尾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汕尾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共27项)
民间文学(Ⅰ)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申报地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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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海丰歌谣
| 海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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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音乐(Ⅱ)
02
| 客家山歌(陆河山歌)
| 陆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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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海丰吹打乐
| 海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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